地主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領取征收地價,應於補償地價開始之日起一月內具領。 前項補償地價開始日期,由土地銀行公告之。
根據以上資料,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地主應於補償地價開始之日起的一個月內具領徵收地價。補償地價的開始日期是由土地銀行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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