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53 條(地價之具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主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領取征收地價,應於補償地價開始之日起一月內具領。 前項補償地價開始日期,由土地銀行公告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