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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53地價之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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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領取征收地價,應於補償地價開始之日起一月內具領。 前項補償地價開始日期,由土地銀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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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資料,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地主應於補償地價開始之日起的一個月內具領徵收地價。補償地價的開始日期是由土地銀行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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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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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53 條規定:「地主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領取征收地價,應於補償地價開始之日起一月內具領。 前項補償地價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