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53 條(地價之具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主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領取征收地價,應於補償地價開始之日起一月內具領。 前項補償地價開始日期,由土地銀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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