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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52租約更正或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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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呈繳權狀證件時,應將征收耕地之租賃契約繳請更正或註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52 條,地主在提交權狀證件時,應繳請更正或註銷耕地的租賃契約。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讓耕地的租賃契約與地主的土地所有權變更相符,以確保土地的合法使用。根據該條規定的範例,如果地主徵收了耕地並以補償地或抵價地的方式將土地交出,那麼地主需要更正或註銷原先的租賃契約。 參考資料: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52 條

  • 租賃契約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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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52 條規定:「地主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呈繳權狀證件時,應將征收耕地之租賃契約繳請更正或註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