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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52 條(租約更正或註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主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呈繳權狀證件時,應將征收耕地之租賃契約繳請更正或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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