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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75地價減免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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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廿五條為地價減免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耕地承領人於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填具減免地價申請書,向耕地所在地鄉鎮區公所提出之。 (二)鄉鎮區公所應於接收申請後三日內查明,層轉省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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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75條,在進行地價減免時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當耕地承領人在事故發生後的十日內填寫減免地價申請書後,應向耕地所在地的鄉鎮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鄉鎮區公所應在接收申請後的三日內調查核實,並轉交省政府核定。 參考資料:「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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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75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廿五條為地價減免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耕地承領人於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填具減免地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