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75 條(地價減免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廿五條為地價減免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耕地承領人於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填具減免地價申請書,向耕地所在地鄉鎮區公所提出之。 (二)鄉鎮區公所應於接收申請後三日內查明,層轉省政府核定。
依本條例第廿五條為地價減免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耕地承領人於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填具減免地價申請書,向耕地所在地鄉鎮區公所提出之。 (二)鄉鎮區公所應於接收申請後三日內查明,層轉省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