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廿五條為地價減免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耕地承領人於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填具減免地價申請書,向耕地所在地鄉鎮區公所提出之。 (二)鄉鎮區公所應於接收申請後三日內查明,層轉省政府核定。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75條,在進行地價減免時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當耕地承領人在事故發生後的十日內填寫減免地價申請書後,應向耕地所在地的鄉鎮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鄉鎮區公所應在接收申請後的三日內調查核實,並轉交省政府核定。 參考資料:「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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