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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76地價本息之緩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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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廿六條,為災歉緩繳地價本息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耕地受災歉超過三成者,緩繳三成,超過四成者,緩繳五成,超過五成者,緩繳全部。 (二)耕地受災歉之成數,應就承領耕地分筆核定之。 (三)耕地災歉應由耕地承領人於災歉發生後十天內,及農作物收穫二十天前,依法填具申請書(緊急災害除外),報由鄉鎮公所轉報該管縣市政府派員會同實地按坵初勘屬實後,列冊送請縣市政府,一面由縣市政府電報省府派員會同縣市政府原初勘人員,依據初勘清冊實地覆勘,並將覆勘結果造具緩繳地價清冊一式四份,三份呈報省府核定,一份送當地土地銀行分支行處參考。上項災歉清冊經省府核定後,檢附清冊(如有更正事項應加附更正表)分別通知原報縣市政府及土地銀行依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76 條(地價本息之緩繳)。根據該條例第廿六條,當耕地受到災害影響而需要延遲支付地價本息時,需根據以下規定處理: (一)如果耕地受到災害的影響超過三成,則可以延遲支付三成的地價本息;如果超過四成,則可以延遲支付五成的地價本息;如果超過五成,則可以延遲支付全部的地價本息。 (二)耕地受到災害的程度應該根據分筆核定的耕地承領人來評定。 (三)耕地受到災害時,耕地承領人應該在災害發生後十天內,或者農作物收穫前二十天填寫申請書(緊急災害除外),由鄉鎮公所轉交相關縣市政府派員進行現場調查並核定。同時,縣市政府應該派員與省府派員一同進行現場複查,根據初步調查清單製作地價緩繳清單,共四份,三份呈報省府核定,一份送當地土地銀行作參考。災害清單核定後,省府通知原報縣市政府和土地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參考資料: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76 條及相關文件。例如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租約,根據該條例第十九條,耕作地承租人因不可抗力(如災害)造成不能履行租約的,可以解除租約或延遲履行租約。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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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76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廿六條,為災歉緩繳地價本息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耕地受災歉超過三成者,緩繳三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