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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76 條(地價本息之緩繳)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廿六條,為災歉緩繳地價本息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耕地受災歉超過三成者,緩繳三成,超過四成者,緩繳五成,超過五成者,緩繳全部。 (二)耕地受災歉之成數,應就承領耕地分筆核定之。 (三)耕地災歉應由耕地承領人於災歉發生後十天內,及農作物收穫二十天前,依法填具申請書(緊急災害除外),報由鄉鎮公所轉報該管縣市政府派員會同實地按坵初勘屬實後,列冊送請縣市政府,一面由縣市政府電報省府派員會同縣市政府原初勘人員,依據初勘清冊實地覆勘,並將覆勘結果造具緩繳地價清冊一式四份,三份呈報省府核定,一份送當地土地銀行分支行處參考。上項災歉清冊經省府核定後,檢附清冊(如有更正事項應加附更正表)分別通知原報縣市政府及土地銀行依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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