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廿九條所稱不能自耕,係指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承領人死亡而繼承人無耕作能力者。 (二)承領人喪失耕作能力,而同一戶內共同生活之家屬,均無耕作能力者。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臺灣省施行細則第77條之規定,不能自耕指的是以下情形之一: 一、承領人已死亡且繼承人無耕作能力者。 例:如果承領人已去世,而繼承人由於身體狀況或其他原因無法從事耕作。 二、承領人喪失耕作能力且同一家庭成員無耕作能力者。 例:如果承領人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而喪失耕作能力,且同一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直系血親都無法進行耕作。 資料來源:《實施耕者有其田臺灣省施行細則》,台灣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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