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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77不能自耕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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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廿九條所稱不能自耕,係指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承領人死亡而繼承人無耕作能力者。 (二)承領人喪失耕作能力,而同一戶內共同生活之家屬,均無耕作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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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臺灣省施行細則第77條之規定,不能自耕指的是以下情形之一: 一、承領人已死亡且繼承人無耕作能力者。 例:如果承領人已去世,而繼承人由於身體狀況或其他原因無法從事耕作。 二、承領人喪失耕作能力且同一家庭成員無耕作能力者。 例:如果承領人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而喪失耕作能力,且同一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直系血親都無法進行耕作。 資料來源:《實施耕者有其田臺灣省施行細則》,台灣法務部

  • 繼承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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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77 條規定:「本條例第廿九條所稱不能自耕,係指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承領人死亡而繼承人無耕作能力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