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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78重行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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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收回之耕地,依本條例規定程序重行放領,並由耕地所在地鄉鎮區公所,就該管區域內之具有耕作能力需要耕地之農民,提請審議審定准放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78條(重行放領),當根據該條例第29條和第30條收回的耕地,需要重新放領時,應由該耕地所在地的鄉鎮區公所,提請審議審定核准放領給具有耕作能力且需要耕地的農民。

  • 審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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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78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收回之耕地,依本條例規定程序重行放領,並由耕地所在地鄉鎮區公所,就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