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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78 條(重行放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收回之耕地,依本條例規定程序重行放領,並由耕地所在地鄉鎮區公所,就該管區域內之具有耕作能力需要耕地之農民,提請審議審定准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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