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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79 條(放領地之收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都市計劃內未實施建設區域之耕地,經征收放領後,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政府得依原放領地價收買,變更使用: (一)為發展都市建設或興辦公共事業所需要者。 (二)耕地承領人未經呈准而將耕地轉讓或設定負擔者。 (三)承領耕地未經縣市政府准而變更使用者。 前項第三款核准變更使用之耕地,如承領人轉讓時,政府仍照原放領地價收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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