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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80附屬物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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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三十條收回之耕地,其地上附屬物,不予補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80 條,依該條例第三十條收回的耕地,其地上附屬物不予補償。這意味著如果耕地被徵收,相關的房屋、建築物或其他附屬物不會另外獲得補償。 有一個相關案例可作參考。在臺灣,有一起案件涉及土地被徵收時附屬物的補償問題。根據該案件的判決書,耕地被徵收,而附屬建築物不在補償範圍內。因此,該附屬物的所有者不能要求補償。這與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80 條的條文精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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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80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三十條收回之耕地,其地上附屬物,不予補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