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第一項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條規定,根據土地法第34條之一第1項,部分共有人對於共有土地或建築物的處分、變更或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的全部進行處理。具體而言,這項規定適用於共有土地或建築物的處分、變更或設定權益的情況下,必須涉及全部共有物而非僅涉及某些共有人應有之部分,這一點可以在土地法第34條之一第1項及其執行要點中找到相關規定。一個適用的範例是,當部分共有人計劃對共有的土地進行處分時,他們必須向其他共有人通知其是否願意優先購買該土地的部分。如果其他共有人不願購買,那麼這些部分共有人可以將整個共有物轉讓給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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