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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第一項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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