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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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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2條規定,當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是公同共有的情況下,可以依照土地法的規定進行處分、變更、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的行為。 參考資料:內政部函釋(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1281號),根據該函釋解釋,共有土地或建物的應有部分如果是公同共有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土地法的規定進行相關行為。

  • 應有部分名詞
  • 公同共有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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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2 條規定:「二、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