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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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