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2條規定,當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是公同共有的情況下,可以依照土地法的規定進行處分、變更、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的行為。 參考資料:內政部函釋(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1281號),根據該函釋解釋,共有土地或建物的應有部分如果是公同共有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土地法的規定進行相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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