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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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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有土地或建物之
應有部分
為
公同共有
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
地上權
、農育權、
不動產
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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