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交換所有權及共有物分割;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他共有人之利益為限;所定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以有償為限。 前項有償讓與之處分行為,共有人除依本法條規定優先購買外,不得為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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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tituc21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後段「不得為受讓人」,是會違反民法§106 禁止自己代理的規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