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交換所有權及共有物分割;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他共有人之利益為限;所定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以有償為限。 前項有償讓與之處分行為,共有人除依本法條規定優先購買外,不得為受讓人。
根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3條,該條規定了對共有土地進行處分的限制。其中,處分行為必須是有償讓與的方式,而不包括信託行為、交換所有權和共有物分割。此外,對於土地的變更行為,在有償或不影響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前提下進行。對於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的行為,也必須是有償的。 根據台灣土地法解釋書(2014年修正)第3條,優先購買權的規定是指,共有人在土地處分時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如果有人打算買這塊土地,共有人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受讓人不能取代共有人的位置。 舉例來說,如果A、B、C是共有土地的三個共有人,當有人打算買這塊土地時,A和B有優先購買的權利,C不能取代A或B的位置成為買家。這是為了保護共有人的利益,確保共有土地的合理使用。 參考資料: -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 台灣土地法解釋書(2014年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