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本法條第一項設定之地上權或典權,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地上權或典權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設定」。 前項註記,於辦理地上權讓與或典權轉典時,應予轉載。
根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4條的規定,設立的地上權或典權應在土地登記簿的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地上權或典權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設定」。這個註記在辦理地上權讓與或典權轉讓時,應該被轉載。 這個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4條。以下是一個與這個規定有關的範例: 例子: 如果某個土地的登記簿註記中有一個地上權的設定,根據這個規定,該地上權的設定應該在土地登記簿的其他登記事項欄裡註明「本地上權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設定」。如果該地上權進行讓與或典權轉讓,這個註記應該被轉載到相關的土地登記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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