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依本法條第一項設定之地上權或典權,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地上權或典權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設定」。 前項註記,於辦理地上權讓與或典權轉典時,應予轉載。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