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依本法條第一項設定之地上權或典權,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地上權或典權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設定」。 前項註記,於辦理地上權讓與或典權轉典時,應予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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