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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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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法條第一項設定之地上權或典權,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地上權或典權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設定」。 前項註記,於辦理地上權讓與或典權轉典時,應予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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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4條的規定,設立的地上權或典權應在土地登記簿的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地上權或典權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設定」。這個註記在辦理地上權讓與或典權轉讓時,應該被轉載。 這個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4條。以下是一個與這個規定有關的範例: 例子: 如果某個土地的登記簿註記中有一個地上權的設定,根據這個規定,該地上權的設定應該在土地登記簿的其他登記事項欄裡註明「本地上權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設定」。如果該地上權進行讓與或典權轉讓,這個註記應該被轉載到相關的土地登記簿中。

相關函釋 1

  • 地上權名詞
  • 名詞
  • 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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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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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4 條規定:「四、依本法條第一項設定之地上權或典權,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地上權或典權係依土地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