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法條第一項所稱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指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均超過半數;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指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者,共有人數可以不計。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之計算,以土地登記簿上登記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為準。但共有人死亡者,以其繼承人數及繼承人應繼分計入計算。 前項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之計算,於公同共有土地或建物者,指共有人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合計均過半數。但潛在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共有人數不予計算。各共有人之潛在應有部分,依其成立公同關係之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定之;未有規定者,其比例視為不明,推定為均等。 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土地或建物,部分公同共有人已符合本法條第一項規定,且另有分別共有之共有人同意者,於計算共有人數及其應有部分時,該公同共有部分,以同意之人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併入計算。同意之分別共有人與公同共有人有部分相同者,不重複計算該同意人數。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7條規定了共有人數及其應有部分的計算方法。根據此條規定,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含義是指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均超過一半。而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則是指應有部分超過三分之二,共有人數可以不計。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的計算以土地登記簿上登記的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為準。然而如果共有人已經死亡,則其繼承人數及繼承人應繼分也要計入計算。 此外,前述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的計算在公同共有土地或建物的情況下,指的是共有人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一半。但是潛在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情況下,其共有人數不予計算。各共有人的潛在應有部分是依據成立公同共有關係的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來確定的,如果沒有相關規定,則被推定為均等。 在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共同存在的土地或建物中,如果部分公同共有人已經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且另有分別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則在計算共有人數及其應有部分時,該公同共有部分的同意人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也要一併計算進去。但是同意的分別共有人和公同共有人中有部分共有的情況下,該同意人數不會被重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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