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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共有土地或建物標示之分割、合併、界址調整及調整地形,有本法條之用。 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共有土地或建物,依本法條規定申請合併,應由各宗土地或建物之共有人分別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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