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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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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共有土地或建物標示之分割、合併、界址調整及調整地形,有本法條之用。 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共有土地或建物,依本法條規定申請合併,應由各宗土地或建物之共有人分別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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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6條,這條執行要點指出,共有土地或建物的分割、合併、界址調整以及調整地形,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假設有兩塊以上土地或建物的所有權人不相同,依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申請合併,應由各土地或建物的共有人分別按照該法條的規定辦理。

相關函釋 1

  • 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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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6 條規定:「六、共有土地或建物標示之分割、合併、界址調整及調整地形,有本法條之適用。 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