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共有土地或建物標示之分割、合併、界址調整及調整地形,有本法條之適用。 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共有土地或建物,依本法條規定申請合併,應由各宗土地或建物之共有人分別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根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6條,這條執行要點指出,共有土地或建物的分割、合併、界址調整以及調整地形,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假設有兩塊以上土地或建物的所有權人不相同,依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申請合併,應由各土地或建物的共有人分別按照該法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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