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1 條
一、重測區範圍之勘選,應於重測工作開始前半年,依下列原則,實地審慎勘選: (一)地籍圖破損、誤謬嚴重地區。 (二)即將快速發展之地區。 下列地區不列入重測範圍: (一)已辦理或已列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土地、社區開發且有辦理地籍測量計畫者。 (二)都市計畫樁位坐標資料不全者。 (三)地籍混亂嚴重,辦理重測確有困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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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1條的規定,重測區範圍的勘選應在重測工作開始的前半年進行,並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實地審慎勘選: 1. 地籍圖破損、誤謬嚴重地區。 2. 即將快速發展的地區。 以下地區不列入重測範圍: 1. 已進行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土地或社區開發且有進行地籍測量計畫的地區。 2. 都市計畫樁位坐標資料不完整的地區。 3. 地籍混亂嚴重、進行重測確實困難的地區。 根據內政部105年3月18日函附的「研商『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經辦理地籍圖重測後,發現地籍誤謬之處理方式』事宜會議紀錄」,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不應列入重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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