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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重測區範圍之勘選,應於重測工作開始前半年,依下列原則,實地審慎勘選: (一)地籍圖破損、誤謬嚴重地區。 (二)即將快速發展之地區。 下列地區不列入重測範圍: (一)已辦理或已列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土地、社區開發且有辦理地籍測量計畫者。 (二)都市計畫樁位坐標資料不全者。 (三)地籍混亂嚴重,辦理重測確有困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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