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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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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測時段界之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整範圍內之宗地應逕為分割測量: (一)重測區之段界調整後,原為一宗土地跨越於二段者。 (二)段界線以公共設施預定地之界線調整者。 依前項逕為分割測量結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2條的規定,重測時段界的調整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需要進行分割測量: (一)重測區的段界調整後,原本為同一宗土地的跨越於兩個段號之間。 (二)段界線調整涉及公共設施的預定地。 當進行這些調整後的分割測量,必須通知涉及土地所有權的相關當事人。 例如,假設原本有一塊土地橫跨在兩個段號之間,地政機關決定對這個段界進行調整,使其兩側的土地分別屬於不同的段號。根據這項要點的規定,地政機關應該進行分割測量,將這塊土地分割為兩個獨立的宗地,並通知涉及土地所有權的當事人。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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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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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 2 條規定:「二、重測時段界之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整範圍內之宗地應逕為分割測量: (一)重測區之段界調整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