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重測時段界之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整範圍內之宗地應逕為分割測量: (一)重測區之段界調整後,原為一宗土地跨越於二段者。 (二)段界線以公共設施預定地之界線調整者。 依前項逕為分割測量結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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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測時段界之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整範圍內之宗地應逕為分割測量: (一)重測區之段界調整後,原為一宗土地跨越於二段者。 (二)段界線以公共設施預定地之界線調整者。 依前項逕為分割測量結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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