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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2 條

二、重測時段界之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整範圍內之宗地應逕為分割測量: (一)重測區之段界調整後,原為一宗土地跨越於二段者。 (二)段界線以公共設施預定地之界線調整者。 依前項逕為分割測量結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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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2條的規定,重測時段界的調整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需要進行分割測量: (一)重測區的段界調整後,原本為同一宗土地的跨越於兩個段號之間。 (二)段界線調整涉及公共設施的預定地。 當進行這些調整後的分割測量,必須通知涉及土地所有權的相關當事人。 例如,假設原本有一塊土地橫跨在兩個段號之間,地政機關決定對這個段界進行調整,使其兩側的土地分別屬於不同的段號。根據這項要點的規定,地政機關應該進行分割測量,將這塊土地分割為兩個獨立的宗地,並通知涉及土地所有權的當事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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