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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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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於地籍調查時,應派員持具致地政機關函文到場指界。 前項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函文影本應黏貼於地籍調查表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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