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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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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地籍調查時,雙方指界一致,於重測結果公告前一方認為指界錯誤而發生界址爭議者,得予協調,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雙方達成協議者,依協議結果更正界址,並補正地籍調查表。 (二)雙方不能達成協議者,仍依原調查結果繼續進行重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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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 10 條規定了在地籍調查進行中,若雙方對指界有爭議,可以進行協調,具體處理方式如下: 一、如果雙方達成協議,可以根據協議結果進行界址更正,同時補正地籍調查表。 二、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仍需依據原調查結果繼續進行重測程序。 一個與該法條相關的範例是: 假設在地籍調查期間,雙方對指界是否正確產生爭議。他們進行了協商,最終達成了一致意見,同意更正界址。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 10 條規定,可以按照他們的協議結果進行界址更正,並補正地籍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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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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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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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地籍調查時,雙方指界一致,惟於重測結果公告前一方認為指界錯誤而發生界址爭議者,得予協調,並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