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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地籍調查時,雙方指界一致,於重測結果公告前一方認為指界錯誤而發生界址爭議者,得予協調,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雙方達成協議者,依協議結果更正界址,並補正地籍調查表。 (二)雙方不能達成協議者,仍依原調查結果繼續進行重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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