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10 條
十、地籍調查時,雙方指界一致,惟於重測結果公告前一方認為指界錯誤而發生界址爭議者,得予協調,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雙方達成協議者,依協議結果更正界址,並補正地籍調查表。 (二)雙方不能達成協議者,仍依原調查結果繼續進行重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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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 10 條規定了在地籍調查進行中,若雙方對指界有爭議,可以進行協調,具體處理方式如下: 一、如果雙方達成協議,可以根據協議結果進行界址更正,同時補正地籍調查表。 二、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仍需依據原調查結果繼續進行重測程序。 一個與該法條相關的範例是: 假設在地籍調查期間,雙方對指界是否正確產生爭議。他們進行了協商,最終達成了一致意見,同意更正界址。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 10 條規定,可以按照他們的協議結果進行界址更正,並補正地籍調查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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