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9 條
九、司法機關因審判上需要,囑託提供舊地籍圖謄本時,仍應受理,惟應註明本宗土地因辦理重測時,界址爭議未解決,本謄本僅供參考字樣。 司法機關受理經界訴訟事件,囑託地政機關以原地籍圖施測者,地政機關應予受理。但應將地籍調查表及調處結果等資料影本以及辦理測量情形一併送請司法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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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九條,當司法機關因審判需要而要求提供舊地籍圖謄本時,地政機關應該受理,但須在謄本上註明該土地因辦理重測時存在界址爭議未解決的情況,謄本僅供參考。如果司法機關受理土地界址爭議事件,要求地政機關以原地籍圖進行測量時,地政機關應該予以受理,並將地籍調查表、調處結果和辦理測量的情況一併提供給司法機關參考。 例如,如果在土地界址爭議案件中,法院要求地政機關提供該土地的舊地籍圖謄本,地政機關提供的謄本上應註明該土地存在界址爭議且尚未解決,而謄本僅供法院參考。另外,如果法院要求地政機關以原地籍圖進行測量,地政機關應該受理並提供相關資料,包括地籍調查表、調處結果以及實際測量的情況,供法院參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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