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八、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於現有地界線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者,不論其現有地界線與地籍線是否相符,以其界標並指界之現有地界線辦理調查並施測。但相互毗鄰土地涉及不同使用分區或使用地時,仍應依有關管制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8條,土地所有權人在地籍調查時,若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的規定,在現有地界線上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則不論其現有地界線與地籍線是否相符,都應以其設立的界標並指界之現有地界線來進行調查和施測。 然而,如果相鄰的土地涉及不同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還是需要依照相關的管制規定辦理。 範例:如果A地和B地是相鄰的土地,但A地是農業使用地,而B地是工業使用地,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8條的規定,當A地和B地進行地籍調查時,雖然A地所有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界標設立現有地界線並指界,但由於涉及不同使用分區,仍需要遵守相關的管制規定,例如工業使用地的規定,來辦理相應的手續和程序。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第四十六條之二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