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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於現有地界線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者,不論其現有地界線與地籍線是否相符,以其界標並指界之現有地界線辦理調查並施測。但相互毗鄰土地涉及不同使用分區或使用地時,仍應依有關管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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