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7 條
七、重測土地地形特殊,實地無法設立界標者,應於地籍調查表空白處註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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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7條的規定,當進行土地重測時,如果土地的地形特殊,無法實地設立界標,就應該在地籍調查表的空白處註明原因。 其中,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是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所制定的具體執行規則,用來指導土地的重測工作進行。根據資料中的描述,這些法條的目的是確定土地界址,並規定了在重測過程中的各種情況下應採取的措施。 在這個問題中,具體涉及到的是該規則的第7條,該條規定了在重測土地時,如果土地的地形特殊,無法設立界標的情況下,應該在地籍調查表的空白處註明此原因。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無法設立界標的情況下,還能夠正確記錄土地的狀況和特點。 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找到具體和這個法規相關的範例,並且我也沒有其他參考資料可以提供更多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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