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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6 條

六、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參照舊地籍圖逕行施測者,應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所示之坵塊形狀及關係位置,實地測定界址,設立界標,逕行施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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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6條的規定,如果在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按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參照舊地籍圖進行測量,那麼應根據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所示的坵塊形狀和關係位置,在實地進行測定界址並設立界標,然後進行施測。這條規定要求測量人員在參照舊地籍圖進行測量時,必須盡量考慮舊地籍圖所顯示的地塊形狀和相關位置,並在實地進行測定界址和設立界標。這樣可以確保測量結果更加準確和可靠。 例如,當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如果舊地籍圖顯示了某個地塊的形狀和相鄰地塊的關係位置,測量人員在實地測量時應當參考這些資料,並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界標,以便進行測量工作。這樣可以確保測量結果更接近實際情況,並減少爭議的發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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