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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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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土地法
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
參照舊地籍圖逕行施測者,應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所示之坵塊形狀及關係位置,實地測定界址,設立界標,逕行施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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