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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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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所有權人未到場指界,或雖到場而不指界者,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及第五條的執行要點第五條,當土地所有權人未到場指定界址,或雖然到場卻不進行指界時,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的規定進行測量。 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的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在地政機關通知期限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如果他們未能在期限內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則可以按照以下順序進行測量:鄰地界址、現使用人指定的界址、參照舊地籍圖、地方習慣。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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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 5 條規定:「五、土地所有權人未到場指界,或雖到場而不指界者,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