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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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所有權人未到場指界,或雖到場而不指界者,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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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及第五條的執行要點第五條,當土地所有權人未到場指定界址,或雖然到場卻不進行指界時,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的規定進行測量。 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的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在地政機關通知期限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如果他們未能在期限內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則可以按照以下順序進行測量:鄰地界址、現使用人指定的界址、參照舊地籍圖、地方習慣。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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