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13 條
十三、都市計畫範圍內辦理重測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事先派員前往實地清查都市計畫樁位,如有湮沒損毀者,應即補設,並將樁位坐標資料列冊送交地政機關。補設樁位工作,應於當年度四月底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者,該重測區得暫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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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13條,當進行都市計畫範圍內的重測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事先派員前往實地清查都市計畫樁位,如發現湮沒或損毀的樁位,應立即補設並將樁位坐標資料列冊送交地政機關。補設樁位的工作應在該年度四月底前完成,若逾期未完成,該重測區的辦理可能會受到暫緩的影響。 參考資料: 臺灣行政訴訟法 解釋與執行法 (107年7月6日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rossReferInquiry.aspx?TY=ONE&NNO=1600098499&paths=0.3465.3430.3431.3434.3436.1600098499 範例: 根據上述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13條,假設當進行重測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派員前往實地清查樁位,發現有湮沒或損毀的樁位,應立即補設並將樁位坐標資料列冊送交地政機關。例如,當某都市計畫進行重測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的員工在現場發現一些樁位已經湮沒或損毀。根據該指引,該員工應當立即補設這些樁位並將相關的樁位坐標資料列冊,然後將這些資料送交地政機關進行相關的登記程序。這樣的程序須在該年度四月底前完成,以確保重測工作的順利進行。若逾期未完成,這個重測區的辦理可能會受到暫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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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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