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都市計畫範圍內辦理重測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事先派員前往實地清查都市計畫樁位,如有湮沒損毀者,應即補設,並將樁位坐標資料列冊送交地政機關。補設樁位工作,應於當年度四月底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者,該重測區得暫緩辦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1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