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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都市計畫範圍內辦理重測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事先派員前往實地清查都市計畫樁位,如有湮沒損毀者,應即補設,並將樁位坐標資料列冊送交地政機關。補設樁位工作,應於當年度四月底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者,該重測區得暫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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