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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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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都市計畫範圍內辦理重測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事先派員前往實地清查都市計畫樁位,如有湮沒損毀者,應即補設,並將樁位坐標資料列冊送交地政機關。補設樁位工作,應於當年度四月底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者,該重測區得暫緩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13條,當進行都市計畫範圍內的重測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事先派員前往實地清查都市計畫樁位,如發現湮沒或損毀的樁位,應立即補設並將樁位坐標資料列冊送交地政機關。補設樁位的工作應在該年度四月底前完成,若逾期未完成,該重測區的辦理可能會受到暫緩的影響。 參考資料: 臺灣行政訴訟法 解釋與執行法 (107年7月6日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rossReferInquiry.aspx?TY=ONE&NNO=1600098499&paths=0.3465.3430.3431.3434.3436.1600098499 範例: 根據上述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13條,假設當進行重測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派員前往實地清查樁位,發現有湮沒或損毀的樁位,應立即補設並將樁位坐標資料列冊送交地政機關。例如,當某都市計畫進行重測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的員工在現場發現一些樁位已經湮沒或損毀。根據該指引,該員工應當立即補設這些樁位並將相關的樁位坐標資料列冊,然後將這些資料送交地政機關進行相關的登記程序。這樣的程序須在該年度四月底前完成,以確保重測工作的順利進行。若逾期未完成,這個重測區的辦理可能會受到暫緩的影響。

  • 都市計畫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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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都市計畫範圍內辦理重測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事先派員前往實地清查都市計畫樁位,如有湮沒損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