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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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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重測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因面積增減提出異議時,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三項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 14 條指出,在重測公告期間,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土地面積的變動提出異議,應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三項的規定辦理。 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第二項的規定,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在重測公告期間內認為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的結果有錯誤,可以向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並聲請進行複丈。而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的規定,如果複丈結果無誤,地政機關應根據重測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這項條文的解釋可以參考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的內容。該條文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在重測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並申請複丈,如果複丈結果無誤,地政機關就應該根據重測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舉個例子,假設在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的過程中,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土地面積有異議,他可以在重測公告期間內向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並申請複丈。如果複丈結果顯示原測量結果是正確的,地政機關就會根據重測結果進行土地標示變更登記。這樣一來,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的執行要點第 14 條就可以正確進行解釋和應用。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第四十六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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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 14 條規定:「十四、重測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因面積增減提出異議時,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三項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