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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14 條

十四、重測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因面積增減提出異議時,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三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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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 14 條指出,在重測公告期間,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土地面積的變動提出異議,應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三項的規定辦理。 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第二項的規定,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在重測公告期間內認為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的結果有錯誤,可以向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並聲請進行複丈。而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的規定,如果複丈結果無誤,地政機關應根據重測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這項條文的解釋可以參考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的內容。該條文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在重測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並申請複丈,如果複丈結果無誤,地政機關就應該根據重測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舉個例子,假設在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的過程中,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土地面積有異議,他可以在重測公告期間內向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並申請複丈。如果複丈結果顯示原測量結果是正確的,地政機關就會根據重測結果進行土地標示變更登記。這樣一來,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的執行要點第 14 條就可以正確進行解釋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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