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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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重測區建物,不論其坐落基地有無界址爭議,建物所有權人申請核發該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時,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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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27條規定,對於重測區內的建物,無論其所在土地是否存在界址爭議,只要建物所有權人申請核發該建物的測量成果圖謄本,地政機關應當受理其申請。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27條的具體內容。
- 所有權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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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