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26 條
二十六、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其基地標示於重測後已變更者,其測量成果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訂正: (一)基地標示按變更後標示訂正之。並辦理建物基地標示變更登記。 (二)建物位置圖依據重測後之地籍圖,按原測繪之建物相應位置比例訂正之。其情形特殊者,地政事務所得視實際需要實地測繪之。建物平面圖必要時得轉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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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 26 條規定,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若其基地標示在重測後有變更,則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訂正: (一) 基地標示方面,應將基地標示按照變更後的情況進行訂正,並辦理相應的建物基地標示變更登記。這意味著在測量成果圖上的基地標示應根據變更後的情況進行修改。 (二) 建物位置圖方面,應根據重測後的地籍圖,按照原來測繪的建物位置進行比例訂正。如果情況特殊,地政事務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實地測繪。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進行建物平面圖的轉繪。 參考資料: -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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