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六、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其基地標示於重測後已變更者,其測量成果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訂正: (一)基地標示按變更後標示訂正之。並辦理建物基地標示變更登記。 (二)建物位置圖依據重測後之地籍圖,按原測繪之建物相應位置比例訂正之。其情形特殊者,地政事務所得視實際需要實地測繪之。建物平面圖必要時得轉繪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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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其基地標示於重測後已變更者,其測量成果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訂正: (一)基地標示按變更後標示訂正之。並辦理建物基地標示變更登記。 (二)建物位置圖依據重測後之地籍圖,按原測繪之建物相應位置比例訂正之。其情形特殊者,地政事務所得視實際需要實地測繪之。建物平面圖必要時得轉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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