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五、重測期間發生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之土地,應按重編之段別、地號記載於登記簿之標示部。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重測前面積及加註本宗土地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字樣,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該土地俟界址爭議解決後再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及加註或換發書狀。 前項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前,權利書狀損壞或滅失,登記名義人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申請權利書狀換給或補給時,地政機關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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