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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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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加註或換發土地權利書狀時,原書狀背面附有甲式或乙式建物附表者,應換發建物所有權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 24 條,當加註或換發土地權利書狀時,如果原書狀背面附有甲式或乙式建物附表,則應換發建物所有權狀。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可能是最新的土地法施行法規定或土地登記規則。根據這個條文,當土地權利發生變更時,如果原土地權利書狀背面有附帶建物附表,那麼在加註或換發土地權利書狀時,也應該同時換發建物所有權狀。 範例:假設某個土地原本是農地,上面有一棟建築物。當土地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 24 條的規定,如果原土地權利書狀背面有附帶該建築物的相關資料(例如建物附表),那麼在加註或換發土地權利書狀的同時,也應該換發建物所有權狀。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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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 24 條規定:「二十四、加註或換發土地權利書狀時,原書狀背面附有甲式或乙式建物附表者,應換發建物所有權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