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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24 條

二十四、加註或換發土地權利書狀時,原書狀背面附有甲式或乙式建物附表者,應換發建物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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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 24 條,當加註或換發土地權利書狀時,如果原書狀背面附有甲式或乙式建物附表,則應換發建物所有權狀。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可能是最新的土地法施行法規定或土地登記規則。根據這個條文,當土地權利發生變更時,如果原土地權利書狀背面有附帶建物附表,那麼在加註或換發土地權利書狀時,也應該同時換發建物所有權狀。 範例:假設某個土地原本是農地,上面有一棟建築物。當土地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 24 條的規定,如果原土地權利書狀背面有附帶該建築物的相關資料(例如建物附表),那麼在加註或換發土地權利書狀的同時,也應該換發建物所有權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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