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占有人占有時效之期間悉依其主張,無論二十年或十年,均予受理。
根據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10條,占有人享有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主張時,不論是20年或10年,都應該予以受理。 這項規定確保了占有人對於時效取得地上權的主張有應有的權益。不論占有時間是20年還是10年,只要占有人能夠符合相關的要件,他們的主張都應該被考慮並受理。 例如,在一個案例中,甲占有了一塊土地超過了20年,他提出了時效取得地上權的主張。根據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10條的規定,法院應該受理這個主張,並依法審理相關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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