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占有人主張與前占有人之占有時間合併計算者,須為前占有人之繼承人或受讓人。 前項所稱受讓人指因法律行為或法律規定而承受前占有人之特定權利義務者。
該條指出,當占有人主張與前占有人的占有時間合併計算時,必須是前占有人的繼承人或受讓人。受讓人是指因法律行為或法律規定而承受前占有人特定權利義務的人。這意味著占有人必須能夠證明自己是前占有人的合法繼承人或受讓人,才能將他們的占有時間合併計算。 例如,如果某人在法庭判決中被指定為前占有人的繼承人或受讓人,他們可以主張與前占有人的占有時間合併計算,以便達到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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