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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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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占有人主張與前占有人之占有時間合併計算者,須為前占有人之繼承人或受讓人。 前項所稱受讓人指因法律行為或法律規定而承受前占有人之特定權利義務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條指出,當占有人主張與前占有人的占有時間合併計算時,必須是前占有人的繼承人或受讓人。受讓人是指因法律行為或法律規定而承受前占有人特定權利義務的人。這意味著占有人必須能夠證明自己是前占有人的合法繼承人或受讓人,才能將他們的占有時間合併計算。 例如,如果某人在法庭判決中被指定為前占有人的繼承人或受讓人,他們可以主張與前占有人的占有時間合併計算,以便達到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要求。

  • 占有人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法律行為名詞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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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占有人主張與前占有人之占有時間合併計算者,須為前占有人之繼承人或受讓人。 前項所稱受讓人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