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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占有人主張與前占有人之占有時間合併計算者,須為前占有人之繼承人或受讓人。 前項所稱受讓人指因法律行為或法律規定而承受前占有人之特定權利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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