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占有時效中斷: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已向占有人收取占有期間損害賠償金,占有人亦已於占有時效日期未完成前繳納。 (二)占有時效未完成前,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對占有人提起排除占有之訴。 (三)占有人有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第七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取得時效中斷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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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占有時效中斷: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已向占有人收取占有期間損害賠償金,占有人亦已於占有時效日期未完成前繳納。 (二)占有時效未完成前,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對占有人提起排除占有之訴。 (三)占有人有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第七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取得時效中斷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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