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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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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占有時效中斷: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已向占有人收取占有期間損害賠償金,占有人亦已於占有時效日期未完成前繳納。 (二)占有時效未完成前,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對占有人提起排除占有之訴。 (三)占有人有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第七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取得時效中斷之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律資料,我們無法回答問題中提到的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12條的問題。因為問題中所提到的第12條及其相關情形並未在提供的法規資料中出現。另外,也沒有相關案例或參考資料提供更多相關內容。抱歉無法回答該問題。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占有人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第七百七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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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占有時效中斷: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已向占有人收取占有期間損害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