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占有時效中斷: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已向占有人收取占有期間損害賠償金,占有人亦已於占有時效日期未完成前繳納。 (二)占有時效未完成前,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對占有人提起排除占有之訴。 (三)占有人有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第七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取得時效中斷之事由。
根據提供的法律資料,我們無法回答問題中提到的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12條的問題。因為問題中所提到的第12條及其相關情形並未在提供的法規資料中出現。另外,也沒有相關案例或參考資料提供更多相關內容。抱歉無法回答該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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