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登記機關受理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後,應即公告三十日,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土地經限制登記者,並應通知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前項通知,應以書面為之。 第一項申請登記案件審查結果涉有私權爭執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
根據以上的法規內容,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13條指出,在土地登記申請案件中,如果涉及到私權爭執,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方式將駁回的理由寫明。這個條文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具體來說,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如果登記的權利人、義務人或與申請登記相關的法律關係人之間有爭執,登記機關應以書面形式將駁回登記申請的理由與法條依據寫明。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筆土地所有權的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但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對申請人的申請提出異議,認為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例如民法第769條、第770條、第772條等有關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規定,此時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方式寫明駁回申請的理由,並依法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以上回答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有: -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13點第1項及第2項 - 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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