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14

快速跳轉

十四、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得於前點規定之公告期間內,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登記機關提出異議;經審查屬土地權利爭執者,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移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調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14條,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可以在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地區的登記機關以書面方式提出。若審查後發現涉及土地權益爭議,則應根據土地法第59條的規定,移送至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進行調處。 參考資料: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第五十九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14 條規定:「十四、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得於前點規定之公告期間內,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登記機關提出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