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四、占有人占有之始,須有意思能力。如為占有之移轉,具有權利能力者得為占有之主體。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所述的「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4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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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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