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以戶籍證明文件為占有事實證明申請登記者,如戶籍有他遷記載時,占有人應另提占有土地四鄰之證明書或公證書等文件。
根據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5 條的規定,如果申請登記者提供的戶籍證明文件中有他遷記載,則占有人應提供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例如占有土地四鄰的證明書或公證書等。這是為了確保申請人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對土地的占有情況,以保障登記的正確性和可靠性。例如,如果申請人提供的戶籍謄本顯示他在過去曾遷出該土地,那麼他需要再提供其他文件來確認他持續占有該土地的事實,例如土地四鄰的證明書或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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