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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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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占有人占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一)屬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二)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 (三)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主張時效取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3條,占有人在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時,若占有的土地有以下情形之一,則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1. 屬於土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不得私有的土地。 2. 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 3. 屬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 4. 其他根據法律規定不得主張時效取得的情況。 範例:根據台灣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892號),若一個土地在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下被限制為農地而非建築用地,而占有人在該土地上建築了非農業相關的建築物,則占有人無法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因為其使用違反了土地使用管制法令的規定。

相關函釋 4

  • 占有人名詞
  • 時效取得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第三條第十一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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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3 條規定:「三、占有人占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一)屬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