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占有人占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一)屬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二)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 (三)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主張時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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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占有人占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一)屬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二)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 (三)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主張時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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