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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1004684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關於再詢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設定地上權登記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再詢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設定地上權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本 (九十一) 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內中地字第○九一○○八五八六三-二號函。

二 如主旨所列疑義,本部業於本年八月二十二日以法律字第○九一○○二八八六二號函及於 貴部本年十月二十一日研商會議以書面傳真表示意見在案,本部見解尚無變更,仍請查照參考。另有關 貴部本次來函說明三所述:「在我國的土地登記制度下,登記機關對於人民申請土地登記之事項,雖負有實質審查之權責,惟其審查之基準,應係法制上對於財產權之得喪變更所設的強行規定;公法上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原則上並非審查認定該登記之申請是否適法之依據。蓋維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強制性,並非土地登記制度的目的。……」乙節,查蘇大法官○雄於司法院釋字第四○八號解釋所提不同意見書中亦有相同見解,惟既係個別不同意見,顯已非為多數意見通過之該號解釋所採,自不生拘束力,併此敘明。

三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邱銘堂、 (○二) 二三七五九○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1004684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12 月 04 日發布,要旨:關於再詢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設定地上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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