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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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代表人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除向公司清償債務外,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並依左列方式另定公司代表人: (一)有限公司僅置董事一人者,由全體股東之同意另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公司。申請登記時,應檢附該同意推選之證明文件。(二)有限公司置董事二人以上,並特定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者,由其餘之董事代表公司。申請登記時,應檢附董事之證明文件。 (三)一人組成之有限公司,應先依公司法規定增加股東,再由全體股東同意另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公司。申請登記時,應檢附該同意推選之證明文件。 (四)股份有限公司應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申請登記時,應檢附監察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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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3條」,此條是針對公司代表人在與公司進行交易時的限制做出規範。根據這條法條,公司代表人不得同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進行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除非對公司的債務清償能達到一致。根據不同情況,法條中有闡明不同的代表人選定方法和所需的證明文件。 具體而言,根據第一款,在只有一位董事的有限公司中,需要經過全體股東的同意推選一位有行為能力的股東作為公司的代表。在申請登記時,需要檢附股東同意推選的相關文件作為證明。 根據第二款,在有兩位或以上董事的有限公司中,並且其中一位被指定為董事長,由其餘的董事代表公司。在申請登記時,需要檢附董事的證明文件。 根據第三款,在只有一名成員的有限公司中,應先按公司法的規定增加股東,再經全體股東同意推選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股東作為公司的代表。在申請登記時,需要檢附股東同意推選的相關文件作為證明。 根據第四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監察人應作為公司的代表。在申請登記時,需要檢附監察人的證明文件。 總結來說,根據「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3條」,公司代表人在與公司進行交易時有特定的限制,不得同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除非對公司的債務清償能達到一致。各種公司組織形式的代表人選定方法和所需的證明文件也在法條中有所規定。 參考資料:最新版《土地登記規則》
- 代表人名詞
- 法律行為名詞
- 行為能力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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