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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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經理人代理公司為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申請登記時,應檢附經董事會決議之書面授權文件。但因公司放款就他人提供不動產取得抵押權登記之塗銷登記,免予提出董事會決議之書面授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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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2條,當公司經理人代表公司進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時,需提供經董事會決議的書面授權文件。不過,如果是因為公司提供不動產做為抵押權登記時需要取消抵押權的登記,則可免除提供董事會決議的書面授權文件。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2條。這條法規的一個例子是,當公司經理人代表公司進行不動產的出售或抵押等處置時,需要提供經董事會決議的書面授權文件。但是,如果是因為公司提供的不動產抵押權需要取消登記時,則不需要提供董事會決議的書面授權文件。
- 不動產名詞
- 抵押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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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