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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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董事長得依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檢附委託書授權總經理申辦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及塗銷登記。申請人仍應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但申請書件得免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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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1條,公司董事長可以以委託書的方式授權總經理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的設定和登記取消。申請人在這種情況下仍然需要以董事長作為法定代表人,但是申請文件可以免除董事長的簽章要求。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的董事長希望委託總經理辦理某項不動產的抵押權設定和登記取消,董事長可以檢附委託書授權總經理辦理該事項,並在申請書件中免除認章的要求。
- 第一百六十七條條文
- 不動產名詞
- 抵押權設定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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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