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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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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人之分支機構不得為登記權利主體。其因判決確定取得之權利應以該法人名義辦理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 條,該條規定了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然而根據所提供的內容中,沒有提及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或舉例,故無法針對其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 法人名詞
  • 權利主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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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 10 條規定:「十、法人之分支機構不得為登記權利主體。其因判決確定取得之權利應以該法人名義辦理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