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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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人之分支機構不得為登記權利主體。其因判決確定取得之權利應以該法人名義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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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 條,該條規定了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然而根據所提供的內容中,沒有提及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或舉例,故無法針對其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 法人名詞
- 權利主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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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