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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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非法人之商號及工廠不得為登記權利主體。其為獨資型態者,應以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名義;為合夥組織者,應以其合夥人名義;組織型態不明者,得檢具一人以上保證無其他出資人或合夥人之保證書,以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名義為登記之權利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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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9條,非法人的商號和工廠不得成為土地登記的權利主體。如果是獨資型態,應以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名義進行登記;如果是合夥組織,應以合夥人的名義進行登記;如果組織型態不明,可以 提供一份保證書,由一人或以上的保證人證明沒有其他出資人或合夥人存在,然後以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名義進行登記。 參考資料: - 土地登記規則(內政部):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23
- 非名詞
- 法人名詞
- 權利主體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合夥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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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