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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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登記機關核對代理人、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之身分證件,得以政府機關核發登載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並貼有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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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所提供的法令補充規定第 8 條,申請土地登記時,登記機關可以核對代理人、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的身分證件。核對時,可以使用政府機關核發的,上面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並貼有照片的正本證明文件。
- 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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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