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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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申請登記所提身分證明所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所載相符且依其他資料均足證明申請人與登記名義人確係同一人者,無須再檢附原登記住址之戶籍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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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申請土地登記時,申請人需要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根據補充規定,如果申請人提供的身分證明文件中的統一編號與土地登記簿中的相符,且其他相關資料足以證明申請人和登記名義人是同一人,那麼就不需要再提供原登記住址的戶籍證明文件。 Example: 假設申請人是王小明,他要申請土地登記,他提供的身分證明文件中的統一編號和土地登記簿中的相符,並提供了其他相關資料,證明他就是登記名義人。根據這個規定,他就不需要再提供原登記住址的戶籍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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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