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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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登記申請人之身分證明得以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代替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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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訊,申請土地登記時,申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可以使用國民身分證或者戶口名簿的影印本代替戶籍謄本。具體來說,這是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6款所規定的。例如,當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時,如果他只能提供國民身分證或者戶口名簿的影印本,而沒有正式的戶籍謄本,根據這項法規,他仍然可以提交國民身分證或者戶口名簿的影印本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 戶籍謄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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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