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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人民團體籌組成立,除特別法另有規定外,依法經法院登記,不得認係社團法人。但於七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前已由主管機關造具簡冊送同級法院備查者,已取得法人資格,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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