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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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人民團體籌組成立,除特別法另有規定外,非依法經法院登記,不得認係社團法人。但於七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前已由主管機關造具簡冊送同級法院備查者,已取得法人資格,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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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如果要申請土地登記,人民團體必須經過法院登記,否則不得認定為社團法人。然而,如果該團體在1972年10月14日之前已由主管機關造具簡冊送同級法院備查,並已取得法人資格,則可以作為不動產登記的權利主體。
- 非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權利主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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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