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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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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法律已明定為法人之人民團體,申請登記時,得免附法人登記證書,並應提出主管機關發之立案證書或圖記證明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十八條,如果某人民團體已經被法律明確規定為法人,當該團體申請土地登記時,可以免附法人登記證書。然而,他們必須提供主管機關核發的立案證書或圖記證明,以及代表人的資格證明。這些條件可以作為該人民團體申請土地登記的依據。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政黨符合相關法律的要求並已經完成備案程序,該政黨可以免附法人登記證書,但必須提供主管機關核發的立案證書或圖記證明,以及政黨代表人的資格證明。這些文件可以成為政黨申請土地登記的依據。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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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 18 條規定:「十八、法律已明定為法人之人民團體,申請登記時,得免附法人登記證書,並應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