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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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法律已明定為法人之人民團體,申請登記時,得免附法人登記證書,並應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書或圖記證明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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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十八條,如果某人民團體已經被法律明確規定為法人,當該團體申請土地登記時,可以免附法人登記證書。然而,他們必須提供主管機關核發的立案證書或圖記證明,以及代表人的資格證明。這些條件可以作為該人民團體申請土地登記的依據。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政黨符合相關法律的要求並已經完成備案程序,該政黨可以免附法人登記證書,但必須提供主管機關核發的立案證書或圖記證明,以及政黨代表人的資格證明。這些文件可以成為政黨申請土地登記的依據。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代表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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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