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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法律已明定為法人之人民團體,申請登記時,得免附法人登記證書,並應提出主管機關發之立案證書或圖記證明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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