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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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為公有,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函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無須檢附移轉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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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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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稅名詞
- 贈與稅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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