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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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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登記案件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 1 條,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時,應以公定契約書作為文件。公定契約書是指由相關機構或機關依法發布的標準契約書,其內容經過審查並被視為合法有效的文件。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契約書的合法性和可信度,防止虛假的契約文件進行登記。例如,如果一個申請土地登記的案件以買賣契約書作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那麼該契約書必須是由政府或相關機構公定的契約書中的一份。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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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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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 1 條規定:「一、土地登記案件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